“國家政策禁止公共資金直接進入股市,但允許買賣國債。于是,社保基金、教育資金等敏感類資金,大多采取國債回購的方式將資金‘洗白’后入市。這類資金運作完全依賴于券商誠信,股市下跌時期,損失往往非常慘重。”昨天,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齊奇在新聞發布會上一席話的背后,是一筆筆龐大的數字和一連串的經濟糾紛:2003年至2006年間,僅上海高院、中院審理的317件證券糾紛案件中,涉及敏感類資金入市的案件就有105件,案件總值約達63.21億元。
敏感資金違規入市糾紛多
2004年1月,華東師范大學投資3000萬元,委托銀河證券代理國債投資。當時銀河證券保證,委托本金不受損失,收益率不低于7%。而結果是,銀河證券將該筆資金用于買賣股票,最后只償還投資資金1400萬元及收益105萬元。
齊奇說,由于3000萬元是華東師大的教育資金,數額巨大,一旦巨額損失不能及時追回,學校教育工作將相當被動。“銀河證券表示資金流緊張,在法院主持下,最后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。”
華東師大不是個例。上海高院發現,2003年至2006年間,很多案件都涉及教育資金、房屋維修基金、工會職工互助基金、信托資金、國企資金、公用事業資金等敏感類資金。
資金“洗白”入市成慣例
資金“洗白”,幾乎是這些敏感類資金入市的通常手段。所謂的“洗白”過程,就是單位和證券公司簽訂委托協議,買賣國債,因為根據國家規定,公共資金不允許直接進入股市,但是允許買賣國債。但最后的操作慣例都是,證券公司再通過國債回購的方式,將資金轉而投入股市和期貨市場。
如果賺錢,大家坐收漁利。而發生虧損,結果往往就是對簿公堂。“單位與證券公司簽訂協議,約定了高額回報,就可以認定是委托理財,默許資金進入股市。”上海市高院民二庭庭長鄒碧華說,因為從這些單位賬戶上可以看到,單位收取了高額回報,在這種情況下,就可以認定是資金進入股市。目前上海已經有過多起類似案例,對于這些單位無疑是一次警鐘。
“在大多數涉及公共資金的證券案件中,資金的使用都缺少必要的審批手續和監控措施。”齊奇說,由于這類敏感資金的運作和管理沒有形成完善的監管制度,客觀上對其行為難以進行有效制約,資金的運作完全依賴于券商的誠信。如果券商故意挪用資金甚至進行犯罪,資金風險無法防范。
委托理財案件熊市最突出
在市高院昨天提供的15個證券糾紛案例中,大多發生于2002年至2005年,那時證券市場基本處于熊市。齊奇說,一旦股市轉“熊”,很有可能會爆發一大批證券糾紛案件,而委托理財案件是防范的重點。
“委托理財是相當正常的金融行為,但是其中約定的保底條款一般不受法律保護。”鄒碧華說,這一類合同中往往約定“受托方保證委托方交付的資金或資產本金不受損失,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”之類的條款。
鄒碧華認為,保底條款本身就不公平,個人和單位將股票委托給券商理財,應當自行承擔股票盈虧的金融風險,而不是將這一風險轉嫁給券商。而當一個券商對所有人都許諾保底條款時,也肯定無法完成承諾。“從目前審理結案來看,還沒有一家券商能夠完成保底條款保證收益的承諾。”
私募基金靠自律危險性大
“民間私募基金至今尚未取得合法的地位,只能在‘灰色地帶’上生存。發生糾紛,當事人的利益維護與救濟,勢必陷于無法可依的局面。”鄒碧華說。
目前不少私募基金以委托理財協議的名義向投資者募集資金,或明或暗地給予投資者諸如保證本金安全、保證高額收益率的保底條款。“保底條款在私募協議中屬于核心內容,這類協議一般被確認無效。”鄒碧華說,特別是民間私募基金,盡管從理論上講,私募基金肯定不同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,但由于立法上的缺失,實踐中很難將這種私募基金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區別。近幾年的現實還表明,我國證券市場建立以來發生的多起操縱股價、內幕交易等違法犯罪事件,都或多或少地牽涉到一些私募基金。
而事實是,目前大量的民間私募基金隱藏于一些投資公司、咨詢公司的業務活動中,這些公司除必須接受工商、稅務部門的常規年檢外,無須接受其他部門的行政監管。“在我國現階段,完全靠基金管理人的自控機制、基金從業人員的自身素質和基金投資者的自有能力,根本不足于抵御正常的市場風險,更不足于防范違規違法事件的滋生和蔓延。”(記者毛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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